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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实录]企业融资与风险投资论坛(龚牧龙)
发布者:ken 点击:333 发布时间:2007-11-30 11:00:53 来源:
2007中国(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
主题:企业融资与风险投资论坛
时间:2007.11.30 14:30—17:30
地点:深圳会展中心桂花厅
主讲嘉宾:
实录内容:
主持人(林玉萍):接下来要为我们演讲嘉宾是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龚牧龙先生,龚牧龙先生在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收购兼并等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让我们掌声欢迎龚牧龙律师!
龚牧龙: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主办方给我们这样一个机会能够跟大家交流一些我们的经验和想法。我今天主要想跟大家分享的是一些我们在做中国的企业在上市前私募当中碰到的一些法规上的问题,主要是一些操作上的问题。
首先,中国企业私募融资的基本形式。刚才符先生介绍了一些经验,应该说从去年以前绝大部分的企业私募都是以红筹形式,国内的营运公司实际上是以外商独资企业形式运作的。近段时间以来,随着政府宏观调控一些形式的变化,在中国境内直接做融资,并且选择A股做直接融资途径,这样会带来一些新的融资结构上的变化。
我先介绍一下在境内直接融资的方法,大部分来讲应该是投资人直接向境内公司进行增资,境内公司变更为JV。因为大部分的投资人可能都会对资金的流向有一定要求的,还是希望资金放在公司当中继续运营,而不是用于股东的套现。第二种情况是投资人收购境内公司老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为JV。第三种是境内公司与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新公司,承接境内公司的资产及业务。这种形式主要是用于现在有些企业资金不适用于上市,就需要新成立一家公司,作为以后上市的主体。
中国企业红筹融资,主要模式是由管理层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按照以往的做法是由SPV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境内公司变更为WFOE,或由WFOE与境内公司形成协议控制关系。第三步是投资人认购境外SPV增发的股份并注入资金。第四步是SPV将投资人注入的资金投入WFOE。
下面是对这两种形式进行一些简单的比较(见图),所谓直接融资:传统方式,优点在于它审批上的障碍比较小,因为现在大家也听说过去年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所谓的10号令,对于以往的国外的SPV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和资产的模式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名义上是说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商务部是可以批准的,但是从去年9月8日以来到现在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是经过批准成为红筹模式的,所以这样看来传统的红筹模式是比较难的,直接融资的方法相对来讲障碍比较小。作为投资者而言及A股上市作为退出机制,但上市条件较为严格,这里主要指这几个方面,一个是财务这方面的认定指标,比如要求A股上市前三年必须要有盈利,前三年净利润应该超过三千万美金,这是对上市公司最基本的要求,这对于上市时间可能都会有一些影响。另外,中国证监会在监管上面应该说近一些年来在逐渐地变化,而且更容易地接受联交所等一些比较先进的监管理念,但总体上来讲还是倾向于针对生产型的企业更加欢迎,对于轻资产、重服务这种行业的公司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从严把控的趋势,从不同行业来看,A股市场有它一定的特色。另外,对于上市公司应该按照要求,比如说对于资产的情况,对于历史年限的变化,对于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说都有一些自己比较独特的要求。
